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宛霖 被告 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48,819元,雖據繳納裁判費23,275元,惟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7日具狀追加起訴,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3,048,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3,275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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