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宗益選任辯護人周信亨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7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宗益前經本院認爲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係經通緝到案,且其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8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107年11月1日延長羈押2月,至107年12月3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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