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心怡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59、60宣告刑欄「有期徒刑2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年3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9、60之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2年2月」之記載,依原聲請書之附表及所附卷證資料內容,顯係「有期徒刑2年3月」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