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建字第7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信濃水泥製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柏佐 即柏力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4,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