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虎簡字第97號原告 鍾秀 緣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胤政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