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69號聲請人 陳俊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俊槐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2段203號8樓)之弟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0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俊槐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