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匯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陳匯豐」或「 陳榮豐 」或「 陳荣丰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