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上訴人乙000000000
丁000000000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丙○○為經營藥局資金周轉之需,向上訴人調借現金,並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302,300元之票據6紙以為借款擔保。詎附表所示之票據屆期均未獲兌現,上訴人屢向被上訴人催討,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與丙○○連帶給付上訴人302,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其等僅為單純借牌與丙○○開設藥局之藥師,並未實際參與藥局之業務運作,且上訴人本身亦為藥師,對此借牌情事應知之甚明。其等與上訴人既不認識,款項復為丙○○所借貸,亦非屬進貨藥品之貨款,自無由其等負責償還之理。又丙○○未經其等同意或授權,擅自在開立給上訴人之票據上使用店章,此無權代理行為自應由丙○○自負其責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判命丙○○給付上訴人281,000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請求金額超逾281,000元之本息及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給付責任部分。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請求部分廢棄。㈡ 陳松濤 、 歐耀弘 應與丙○○連帶給付上訴人281,000元,及自9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上訴人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金額超逾281,00
0元之本息部分未上訴,丙○○就敗訴部分亦未上訴,均已告確定。)
四、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不爭執事項:
⒈丙○○有向上訴人借款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目前尚有281,000元未清償。
⒉附表所示票據上 傑生 藥師藥局章及傑立藥師藥局章均係真正,且均係丙○○所蓋印。
㈡爭執事項:
⒈附表所示票據上傑生藥師藥局章及傑立藥師藥局章是否係丙○○所盜蓋。
⒉本件是否存有表見代理情事,即陳松濤、歐耀弘是否應負授權人責任。
五、附表所示票據上傑生藥師藥局章及傑立藥師藥局章是否係丙○○所盜蓋部分: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傑生藥師藥局、傑立藥師藥局之負責
人,將實際經營權交由丙○○行使,即係概括授權丙○○為進貨、經營所必要之金錢調度及簽發票據行為,丙○○於附表所示票據上蓋用傑生藥師藥局章、傑立藥師藥局章,自屬有權代理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其等僅係單純借牌與丙○○開設藥局,並未實際參與藥局之業務運作,且本件款項為丙○○個人之借款,與藥局之經營無涉,丙○○無權使用藥局章為票據行為等語置辯。兩造對於附表所示票據上傑生藥師藥局章、傑立藥師藥局章均係真正,及該等傑生藥師藥局章、傑立藥師藥局章均係丙○○蓋印之情,既均不予爭執,則本爭點所應審酌者即在於丙○○於附表所示票據上蓋用傑生藥師藥局章及傑立藥師藥局章之行為,是否有取得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
㈡經查:
⒈依丙○○於原審所陳,當時係因上訴人有投資或盤讓藥局
之意願,遂於洽談過程中向上訴人拿取15萬元,但事後無法達成協議,其復已挪用該筆款項,遂附加利息開立票據與上訴人,嗣支票屆期其仍無力支付,乃由上訴人匯款至帳戶供票據兌現,且其嗣後有再向上訴人借款,因而簽發附表所示票據與上訴人,當初向上訴人所借款項均為其個人借款等情(見原審卷第59、72、117、118、166頁),上訴人亦陳稱:「因為當時丙○○跟我說要將二家藥局頂讓給我,所以我才借錢,我們有簽頂讓書,但他錢拿走後又變借款。」等語(見原審卷第58、59頁),可知上訴人當時雖係為頂讓藥局而給付丙○○15萬元,然事後因頂讓不成,該筆款項已轉為借款。
⒉又本件借貸款項為多次借款之總和,附表所示票據乃丙○
○分次交付,且各筆款項之借貸均係丙○○出面與上訴人為之,上訴人則將借款匯至丙○○帳戶或以現金交付丙○○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中商業銀行板橋分行98年6月8日中板橋字第09811800067號函暨檢送之取款條、匯款單、交易明細資料及高雄市農會98年6月29日高市農信(興)字第0980001389號所檢送之丙○○支票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0至102頁),堪認屬實。則由本件借貸款項係於頂讓不成後陸續借貸發生,且均由丙○○與上訴人洽談成立,借貸款項亦係匯至丙○○帳戶或交予丙○○本人,被上訴人於借貸過程中未曾出面等情綜合觀之,實尚難僅以最初1筆借款係頂讓不成演變而來,遽認本件借款與傑生藥師藥局、傑立藥師藥局之經營有關;且參以丙○○於原審陳稱當初向上訴人所借款項均為其個人借款等語在卷,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本件借款與傑生藥師藥局、傑立藥師藥局之經營有何關連性存在,則被上訴人抗辯本件款項為丙○○個人之借款,與藥局之經營無關等語,洵屬可採。
⒊本件借款為丙○○個人之借款一節,既已認定如前,被上
訴人復否認就無關傑生藥師藥局、傑立藥師藥局經營之事項,亦有授權丙○○以傑生藥師藥局、傑立藥師藥局名義為票據行為情事,且此種就與經營有關事務外亦授權實際經營者為票據行為之情形,屬變態事實,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惟上訴人就此變態事實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之,是上訴人主張丙○○為被上訴人於附表所示票據上所為票據行為,屬有權代理云云,洵屬無據,丙○○以傑生藥師藥局章及傑立藥師藥局章在附表所示票據上所為票據行為,屬無權代理行為,堪予認定。
六、本件是否存有表見代理情事,即陳松濤、歐耀弘是否應負授權人責任部分:
按民法第169條關於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之規定,須以他人所為之代理行為,係在其曾經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範圍內為其前提要件,倘本人並無此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自難令本人負授權人之責任。經查,丙○○係未經被上訴人授權,即以傑生藥師藥局章及傑立藥師藥局章在附表所示票據上所為票據行為一節,已如前述;然若持有他人印章之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行為均需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且證人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到庭證稱:先前有因生意上之往來而開票給上訴人,發票人有其本人、配偶或父親,其簽發與廠商之票據上均未蓋印傑生藥師藥局章或傑立藥師藥局章,除附表所示票據外,其先前簽發與上訴人之票據上亦未蓋有傑生藥師藥局章或傑立藥師藥局章等語(見本院卷第165、166頁),上訴人就先前與丙○○往來時,丙○○亦曾交付其上蓋有傑生藥師藥局章或傑立藥師藥局章之票據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即難認被上訴人確有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丙○○在附表所示票據上為票據行為情事。至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票據上所蓋用之傑生藥師藥局章於93年1月16日即有使用情形,並非單純收貨用等語,固提出署名為傑生藥局 蔡易明 之文書為證(見本院卷第
173頁),惟該文書內容係針對經營權移轉事宜,請求廠商持傑生藥師藥局、傑立藥師藥局出貨傳票及債權憑證至傑生藥師藥局清盤,且署名者為蔡易明,非被上訴人,故尚難以此認定被上訴人先前確有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情事,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票據應負表現代理責任云云,洵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附表所示票據上蓋印之傑生藥師藥局章及傑立藥師藥局章乃丙○○無權代理所為,上訴人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何由本身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情事,從而,上訴人訴請陳松濤、歐耀弘與丙○○連帶給付281,00
0元及自9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因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
┌─┬──────┬──────┬─────┬─────┬─────┐│編│發票人│背書人│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號││││(新台幣)││├─┼──────┼──────┼─────┼─────┼─────┤│一│丙○○│傑生藥師藥局│FA0000000│70,000元│97.06.21││││傑立藥師藥局││││├─┼──────┼──────┼─────┼─────┼─────┤│二│丙○○│傑生藥師藥局│FA0000000│35,000元│97.06.06││││傑立藥師藥局││││├─┼──────┼──────┼─────┼─────┼─────┤│三│丙○○│傑生藥師藥局│BK0000000│32,300元│97.09.31││││傑立藥師藥局││││├─┼──────┼──────┼─────┼─────┼─────┤│四│丙○○│傑生藥師藥局│BK0000000│70,000元│97.07.21││││傑立藥師藥局││││├─┼──────┼──────┼─────┼─────┼─────┤│五│丙○○│傑生藥師藥局│BK0000000│70,000元│97.09.21││││傑立藥師藥局││││├─┼──────┼──────┼─────┼─────┼─────┤│六│丙○○│傑生藥師藥局│CH692870│25,000元│97.06.17│││傑生藥師藥局│傑立藥師藥局│││(到期日:│││││││9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