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債權人 盧瑞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宇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宇琪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雖於104年7月31日以書狀補正,惟仍未提出足資釋明本件當事人間實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之債權證明文件,無以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並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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