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136號抗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王明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明義間因104年度事聲字第13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