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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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雅鈴 代理人 蔡鴻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櫻姿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另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若有無其他債務存在,請陳報正確金額及債權人姓名。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9年1月27日起至111年1月27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四、提出債務人及被扶養人 劉宸育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支出生活必要支出33,15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低於支出,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09年1月27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