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轉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轉讓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二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為有期徒刑6年6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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