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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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可證明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豪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格為同一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可證明頌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勝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格為同一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