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朝騰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房租支出500元、交通費2,000元、勞健保費用2,00
0元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請陳報95、96、9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99年至100年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
3.聲請人配偶 陳宥姍 之98年、99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明對子女扶養之負擔計算方式。
4.全體受扶養人 徐廖玉妹徐嘉棠 之98年、99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5.提出聲請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含個人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請提出參與95年度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協議書,並請據實說明參與95年銀行公會協商程序,按其收入支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或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並陳報毀諾的確切時點。請為詳述。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10.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徐廖玉妹每月支出療養費用之單據。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聲請人曾參與95年度銀行公會協商,請釋明何以無法依原協商方案履行之事由。
3.聲請人先前每月依照協商金額之償還紀錄
4.聲請人現是否繼續受強制執行?若有,每月執行扣薪之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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