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泳盛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泳盛於民國100年4月5日上午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因疏於注意保持半公尺以上之安全間隔,貿然超越同向告訴人 陳瓊娣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被告所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右後方車身與告訴人陳瓊娣所騎乘之前揭機車左側車身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陳瓊娣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外傷性顱內出血、上唇撕裂傷、牙齒斷裂、臉部、左肘、雙手及雙腿挫擦傷、右膝疑似細菌性關節炎、敗血性肺炎及雙側前額腦積水等傷害,並進而導致中樞神經機能極度障礙及左側肢體偏癱此一對身體重大難治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瓊娣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