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炙勳江泰頤 上列聲請人與 袁晞傑 即袁 陳榮芬 之繼承人等4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原債務人 袁陳榮芬 於民國106年7月16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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