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36號

原告 徐玉雪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 律師

被告 蕭羽全

蕭文濱

蔡麗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

複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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