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36號
原告 徐玉雪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 律師
被告 蕭羽全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
複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