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王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育佩 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54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2號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547號,下稱本案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72歲,無工作,僅靠政府補助度日,且領有中低收入證明書,依法聲請救助等語。惟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係以相對人所作成之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備理由,侵害伊之權利為由,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審理案件中,因作業疏失,不備理由即作成裁定,使當事人訴訟權及上訴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業經本院以其起訴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起訴及上訴均無理由,乃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是聲請人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說明,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賴劍毅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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