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楊秋麥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楊秋麥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楊秋麥前因販賣禁藥案件,於民國97年2月12日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不構成累犯);又因販賣禁藥案件,於99年10月1日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不得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99年11月18日下午1時許,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處取得上開禁藥,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中正公園大門前,向不特定人兜售。嗣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張楊秋麥持上開禁藥以1瓶50元之價格向 黃富夫 兜售時,當場為警查獲而未遂,並扣得上開禁藥。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又扣案如附表所示共6項藥品,皆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均屬禁藥,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11月24日桃衛藥字第0990021639號函附卷可稽,復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南區稽查分隊)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在卷可按,且有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禁藥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張楊秋麥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販賣禁藥牟利,此種行為恐對前往購買藥品之消費者造成無可預知之用藥風險,對國民健康產生危害,又被告前已因販賣禁藥案件,有前揭犯罪事實所示之前案記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竟仍不知記取教訓,再為本件犯行,顯見其毫無悔意,併衡量其所販賣之禁藥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處分,又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以下罰金。
」其最重本刑已逾5年,是本條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依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98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本件宣告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該條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復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自得為簡易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
2項、第41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3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瓶)│├───┼─────────────────┼──────┤│1│雄姿勃勃超強生力膠囊│5│├───┼─────────────────┼──────┤│2│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黃瓶)│15│├───┼─────────────────┼──────┤│3│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藍瓶)│10│├───┼─────────────────┼──────┤│4│美國酷哥延時片│10│├───┼─────────────────┼──────┤│5│精剛壯增大丸│2│├───┼─────────────────┼──────┤│6│牛寶膠囊│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