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111號債權人 陳品瑄 債務人 王文秀
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拾肆萬壹仟捌佰元②肆拾肆萬捌仟元③伍拾壹萬陸仟元④肆拾肆萬捌仟元⑤叁拾伍萬元⑥伍拾肆萬壹仟捌佰元⑦捌拾萬元⑧叁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①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②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③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④八十八年八月五日⑤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⑦九十年九月五日⑧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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