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麗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麗華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三行「證人」更正為「被害人」,第二行「證稱」更正為「陳稱」,第七行「證人」應予刪除,第八行「證稱」更正為「陳稱」,第九行「員警職務報告」應予刪除;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五行「為」更正為「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