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70號上訴人 陳和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建字第1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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