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