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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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46號
原   告 鄒豐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依原告起訴狀提出之本票3紙及借據1份,其上所載發票日期
  與被告借款日期、金額不符,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
  向被告請求金額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及計算依據,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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