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曼玲具保人張美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美玲因被告王曼玲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
105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並於同年11月6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5日屏檢文莊108執聲沒51字第1089042756號函文、聲請書各1紙及函文上本院收案章1枚在卷可查。然被告王曼玲業於同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紙在卷可憑,被告既因在監執行而無逃匿之情,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