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 林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慧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①民國108年4月25日、②108年4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88萬元、②236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138年4月23日、②138年4月23日。
(四)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緣相對人於108年4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73萬元、196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08年4月26日起至133年4月26日止,雙方約定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一次清償全部本金、利息,詎屆期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2,317元、1,885,669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催告函、回執、貸放餘額明細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11月2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其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財產所有人:林慧雯│├─┬──────────────────────┬────┬─────────┤│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埔里鎮│光榮││870│811.58│10000分之306│└─┴───┴────┴───┴───┴─────┴────┴─────────┘┌─┬──┬───────┬───┬─────────────────┬────┐│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材料及用途│││號│││屋層數│合計│││├─┼──┼───────┼───┼────────┼────────┼────┤│1│780│南投縣埔里鎮光│集合住│三層:96.32│陽台:7.55│全部││││榮段870地號│宅、鋼│合計:96.32││││││--------------│筋混凝│││││││南興街315巷1號│土造、│││││││3樓之2│7層│││││├──┼───────┴───┴────────┴────────┴────┤││備考│共用部分:光榮段809建號、權利範圍:129129分之378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