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林月霞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㈠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6項亦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此參諸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之規定自明。
㈡第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陳報99年10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迄今是否按時繳款?有無毀諾?若有,應說明何時開始毀諾?並具體釋明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三、請陳報是否曾與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協商還款方案?其協商內容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自99年7月任職於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之所有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
五、請說明戶籍地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為何?又聲請人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及必要性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前夫是否有分擔子女之扶養費?每月數額?
七、請說明積欠債務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