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鄭怡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創新思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朝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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