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 吳元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岳霖┌───────────────────────────────────────────────────┐│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詹萬福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2,900元│GD0000000│101年2月28日││││限公司內湖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