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癸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員警查獲被告陳癸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扣得海洛因2包(毛重0.5060公克、淨重0.0160公克)。嗣被告死亡,經本署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1年8月9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101343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既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上揭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審認無訛,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白色微黃粉末2包(淨重0.0160公克,驗餘淨重0.0132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01年
8月9日航藥鑑字第101343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