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3日犯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133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73號)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