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90號主參加原告 陳文哲
陳文聰陳秀容 陳婉宜 陳詩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馨儀 律師主參加被告即原告 陳文政 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主參加被告即被告三益夾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瑞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黃于玶 律師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9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之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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