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債權人 洪德裕 債務人 陳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