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哲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於觀察、勒戒完畢後復因施用毒品案經查獲移送(嗣於102年2月20日經本院以102年嘉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2年度毒偵字第52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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