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4至7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至7所載;附表編號4、7所列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附表編號5、6所列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至7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4款、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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