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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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62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袁浩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袁浩已於106年9月12日戶籍移入新北○○○○○○○○,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且聲請人聲請撤銷標的為相對人間之分割協議,無從僅就另一方成立調解。本院認無調解可能,故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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