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300號原告 林修汶 被告 鄭嘉夆 訴訟代理人 葉秝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