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劉建中
周金桃 王美蕙 阮秀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雷緯新
雷武松 柯星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6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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