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續字第407號,含93年度偵字第7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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