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
104年度易字第137號104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昱皇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郭怡均律師 翁晨貿 律師被告 張志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劉嘉鎧
劉嘉浩 廖原頡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追加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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