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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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奕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333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奕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