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林敬銘 被告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簡字第1253號即104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簡芳潔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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