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吳息貴 被告 林琦惢
陳育珅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