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是大概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柯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盈如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蘇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533建號建物之買賣債權關係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關係不存在,並以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二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該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均以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為準,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6.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400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282,400元=1,0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