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詹喬雯 當事人與 詹明寬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5房屋騰空遷讓交還於原告,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
110年2月22日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3,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