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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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OXUANDUNG(中文名:吳春勇)具保人阮氏山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甲○○○○(吳春勇)犯強制猥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3月9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聲請人復依具保人戶籍所在地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