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上三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己○○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己○○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調字第1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己○○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
險)。給付方式:當場給付聲請人等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