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256號原告 陳孟君 被告 唐沛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於民國108年12月7日9時39分沿中華路外側車道北往南方向停等紅綠燈,於前方號誌變換綠燈時,因起步不慎撞擊前方原告所駕駛之車輛受損。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修理之鈑金費用1,200元、修車工資:5,000元,共計6,200元,有行照影本、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車損照片、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送肇事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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