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映翔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111年度金訴字第7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映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曾映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判決,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判決正本予被告本人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1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敘明具體上訴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然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之上訴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