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孫超凡